药品自查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药品自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药品自查报告1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于日前印发。
近几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
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给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
二、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进一步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四、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五、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企业未按合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确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责任。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六、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七、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投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药品自查报告2为确保分析检查阶段活动取得实效,按照《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意见》要求,我局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谈心、走访、调研、召开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排查,深入分析制约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干部职工思想观念、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现将分析检查报告如下:
……此处隐藏21338个字……)严格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文件;
(5)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6)对无菌类医疗器械建立并执行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
XXX村卫生室负责人:
XXX村卫生室
20xx年11月13日
药品自查报告14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药品使用管理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我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细则,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纠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组织设置与责任分工方面: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办法》和《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小组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小组协调和处理全院计划合理用药以及辖区内卫生室基本药物应用的科学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基本制度。药品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由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工作,并监督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药品的购进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并全部执行零差价销售,购入药品时严格审查供货单位、购进药品以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并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并索取相关资料,利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凡购进的药品均严格的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能够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数量、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购进。并建立了真实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帐、物、票完全相符。购进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均从具有相应资格的经营企业购进。需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药品严格执行运输温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药品的储存与养护:在药品储存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仓容,五距还算适当,堆码较规范、合理。并能较为严格的执行常温10-30℃、阴凉≤20℃、冷库温度2-10℃、相对湿度35﹪-75﹪的规定存储药品。药品摆放实行色标管理,并能做到麻精药品、毒性药品、单独存放,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其他药品按照剂型或者药理作用分类摆放。药品做好效期管理。配备兼职的药学专业人员每月对所有库存药品进行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从事药品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都应到上级单位做一次健康查体,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四、处方的审核与调配:调配药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进行,对处方所列药品无擅自更改或者代用现象,严格控制药品剂量,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拒绝调配,认真执行四查十对政策,处方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五、制度与管理:根据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药品购进、验收、存储、养护等管理制度
(三)首次供货企业合法资质审核制度
(四)处方审核与调配制度
(五)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六)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七)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制度
(八)票据与凭证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十)人员健康查体制度
(十一)药品拆零制度
(十二)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制度
总之,我院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量化,促进提高的原则”,切实从公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促进了本院药品使用管理的水平。
药品自查报告15商州区“三统一”办公室:
按照省市统一工作部署,我中心、站及辖区各村社区卫生室自20xx年5月起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了药品 “三统一”政策和药品零差价销售,我中心认真执行和贯彻区卫生局及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扎实推进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开展。按照商区药三统一办发 [20xx]06号文件精神,根据城关办事处实际情况,由分管领导和药品“三统一”工作人员,对辖区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考核,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就
1、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认识,明确国家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及药品 “三统一”相关政策。
2、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完善各种相关制度。中心成立以王向宏主任为组长的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各站各村也成立了负责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使任务层层落实。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加大对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宣传引导,制作张贴宣传标语,张贴于交通要道及人口聚集区,使社会各界更大程度的了解、接受、并支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城关稳步推进。
4、城关中心、站和村社区实行统一采购,由专人负责网报计划。
5、城关中心、站和所有的村卫生室对“三统一“药品实行专柜管理,专用处方销售,并对药品价格进行明码价格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6、城关中心、站和所有的村社区卫生室购进的“三统一”药品全部实行零利润,20xx年元月至5月31日共实行零利润销售421378元,销售品规达1192批次。
7、城关中心、站和村社区卫生室的全部“三统一”药品由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结算,加快了药品的周转率。
二、存在问题
1、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和补助资金偏少等种种原因,致使大部分村社区卫生室的“三统一”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比较低,城关办事处5月底前“三统一”药品配备率只有36.4%。
2、个别村社区卫生室存在药房药品管理不到位,乱、差等现象严重,门诊处方书写不规范,门诊日志记录不规范;
3、药品配送企业配送周期太慢,且药品品种不齐全,特别是常用的普药儿科用药,报计划20多种有时才送10多种,多不到50%。有时报的计划两周都送不来,送来的药盒计划不相符等等问题,需上级业务部门给予协调解决,平息村级卫生工作者的气愤;
4、统一采购的药品价格普遍偏高,有点进价比当地的卖价还高;
5、配送企业药品退回制度执行不给力,业务员和送货员协调不力,工作不到位。
三、今后的打算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广播,横幅,宣传栏,健康教育讲座和咨询,电视媒体,等)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基本药物制度使用基本药物;
2、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和政策,全面提高村卫生室“三统一”药品的使用率和配送率,力争年底达到95%以上。
3、加强村级督查力度,制度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情况和补助金额挂钩,使村级药品“三统一”工作更加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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